▲(擷取自影片) 台南市一名小二男童,2月中旬在學校打籃球時,為了撿球與同學發生推擠,導致他被推倒在地摔斷門牙,由於撞斷的是恆齒,醫生診斷要長期追蹤,因此,斷牙男童的媽媽提出兩個方案,要對方與自己分擔照顧兒子的牙齒一輩子,要不就是一次解決賠償20萬元,但雙方在學校協調破裂,斷牙男童媽媽向警方提告傷害。(TVBS)
▲記得點擊影片播放(影片來源YouTube) 警方指出,2月14日,陳姓、高姓學童在籃球場打籃球,陳童為了搶球與高童發生推擠,高童正面跌倒而摔斷門牙,校方緊急送醫治療,醫師診斷發現,高童是「齒槽牙根斷裂」,斷裂的這顆門牙是恆齒。(蘋果日報) 事件發生後,校方多次召開協調會,但疑因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,迄今尚未和解。陳母說,籃球場沒有監視器,無法確認雙方如何跌倒,他的兒子才國小二年級,無法詳述當時狀況,只說雙方打球結果不小心跌倒,陳童不小心跌在高童身上。(蘋果日報) 高母表示,自己家是弱勢家庭,希望陳家別欺負她們;高母更要求,除了要賠償20萬元的醫藥費外,若未來這顆缺牙有發生問題,陳家也要負責。否則就揚言找媒體和立委,要幫忙主持公義,並且對陳家提告傷害。(ETtoday) 奇美醫院牙醫主任陳雅惠說,不確認男童牙冠及牙根受損的程度?因此無法確認金額,不過如果牙根受損無法復原的話,單一顆植牙的價格,就在7萬到10幾萬元間。現在斷牙男童家長提出一輩子追蹤照顧或是一次解決賠償20萬元,兩個方案都沒談成,他已經向警方提告對方傷害。(TVBS) 我們來看看法律上怎麼說,首先看看相關法條: 《民法》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,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,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前項情形,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,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,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,不負賠償責任。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,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,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,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。 前項規定,於其他之人,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,準用之。 《民法》第 195 條 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,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 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、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。 《民法》第 334 條 前項特約,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。 因為雙方都是小學生,且未滿20歲,在《民法》裡屬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,所以父母(法定代理人)需負連帶賠償責任。再者,依據《民法》第 195 條裡規定,還有精神賠償的部分。 如果無法接受對方提出的解決方案跟金額,別忘了還有《民法》第 334 條裡規定相互抵消的部分,互撞是雙方的,對方父母也有賠償責任,所以可以提出相互抵銷雙方之間的損害賠償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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